:联合体投标的资格条件应如何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因此,在设定联合体投标的资格条件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投标,但招标人不得强制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是联合体成员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
三是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即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能力。
四是鼓励“强强联合”,即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另外,关于联合体投标,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联合体成员以自己的名义在同一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投标的,联合体和联合体成员的投标均无效。联合体成员又加入到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投标的,有该成员参加的所有联合体投标均无效。
2、如项目有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后增减或者更换联合体成员的投标无效。联合体成员的更换,有可能影响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和履约能力,也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其投标也应当无效。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